第六条
有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承接查验、业主委员会有关材料备案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五)采集、核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立物业管理诚信档案,并接受查询;
(六)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等开展物业管理知识培训;
(七)组织推动老旧住宅小区实施市场化物业管理;
(八)监管工程质量保证金;
(九)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受理房屋质量和供水、供气、供热问题的投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