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建账保管,业主大会或者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使用。

公共收益可以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或者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弥补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不足等服务于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需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