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四章 科学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等活动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批准,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采砂能力、开采总量、作业方式和期限开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