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使用适宜建设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许可决定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和深水岸线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申请使用其他非深水岸线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使用深水岸线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初审和转报工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