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