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第六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