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一)加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合作;

(二)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和特色分支机构;

(三)鼓励保险公司发展科技保险,拓宽服务领域,加大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保障力度;

(四)支持各类金融组织探索多样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创新;

(五)鼓励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形式融资,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六)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各类基金,支持创投风投等社会资本投向自贸试验区内重大产业项目、初创期科技企业等。支持政府投资基金投向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建立政府出资让利和退出机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