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促进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

自贸试验区可以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除外。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服务模式,构建跨境电商公共服务、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信用、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探索研究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