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