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制度和燃气基础设施数据库,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对燃气用户的安全服务责任;对燃气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