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安全隐患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等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燃气用户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抢修、入户安全检查等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