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燃气事业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