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建设、经营服务、使用管理、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