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成绩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全民健身提供赞助和捐赠。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