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组织举办职工、老年人、青少年儿童、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全民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