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二十八条有效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和饮用水安全的监管职责。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