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第二十六条有效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集(农)贸市场、废品收购贮存点、背街小巷、闲置空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