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责任保险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医务人员参加执业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