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在三级医院设立警务室,在其他医院设立警务室或者与医院配合做好警医联动工作,加强巡逻防控,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突发事件动态管控,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和患者就诊安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