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