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可以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