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八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财政、统计、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中小企业的数据和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汇总分析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