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