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十四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订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