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确定营商环境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