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干预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
(二)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四)违反规定在市场准入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的;
(五)不兑现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或者不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的;
(六)违反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七)向市场主体违法收取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八)向市场主体收取的涉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限、程序返还的;
(九)侵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十)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