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证照分离”改革,依法采取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等方式,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