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得违法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