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章 政策扶持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方式供地。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