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条件的,应当以划拨方式或者协议方式供地。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