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在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及其出(入)口、站台前后三十米以内擅自停放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等;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公共汽车;

(三)违反规定进入公共汽车专用道;

(四)其他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报告城管执法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