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社区、学校、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