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需要临时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