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有效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让方依法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