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有效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用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