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辖范围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