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山企业露天爆破、土方剥离作业未采取洒水、雾化等方式降尘的,采场爆堆未采取喷淋、洒水等方式降尘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装卸车时未进行喷淋降尘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