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计量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