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尽到法定保护和监管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