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救援等特种犬,教学、科研用犬,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