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未经免疫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的犬只,不得饲养。

外地养犬人携犬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