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

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