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