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