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严格控制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近海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和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近岸的养殖项目。

养殖项目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