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严重污染、生态严重破坏等海岸带受损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修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