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滩、沙丘、沙坝、河口、基岩海岸等海岸带范围内特殊性地形地貌及自然景观,控制围堤建设。严格控制在海岸带范围内开挖山体、开采矿产、围填海等改变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