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其他可能产生混淆或者误导的名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