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二章 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第三节 衍生品交易第三十五条有效依法采用主协议方式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可以依照协议约定终止交易,并按净额对协议项下的全部交易盈亏进行结算。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净额结算,不因交易任何一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者撤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