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