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一章 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