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旅、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